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发展与校友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委员会定名为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发展与校友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由关心学院发展的社会人士和校友共同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委员会宗旨:热爱祖国、热爱母校,广泛联络和凝聚关心学院发展的社会人士与校友,搭建沟通桥梁,共谋南京大学及政府管理学院的发展大业。

第五条 委员会接受南京大学发展与校友工作办公室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委员会会址设在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为广大校友和关心学院发展的社会贤达服务;

(二)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感情联络,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三)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校友、社会和学院与学校之间的合作;

(四)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

(五)帮助学院争取社会资源的支持,提升学院办学实力。

 

    第三章  事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发展与校友委员会理事:

(一)凡曾在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含其前身)学习过的不同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外国留学生等;

(二)曾在和正在学院任职任教者,包括博士后、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

(三)关注学院建设与发展工作并做出较大贡献的社会人士;

符合上述条件者,由本人申请或院友推荐,经过学院讨论聘任,可成为委员会理事。

第九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委员会提供校友的有关信息;

(五)为南京大学和政府管理学院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产生办法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置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常务理事和秘书处人员由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聘任。

第十二条 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免除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委员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大之决议须经参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任期一般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政府管理学院决定。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三)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领导委员会内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具体贯彻执行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协调和组织相关发展与校友工作;

(五)负责制作会议记录、书面决议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十九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在任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主要领导或知名校友担任;设名誉主任若干人。

第二十条 委员会设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中常务副秘书长1人),由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任命;委员会聘请顾问若干人,指导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五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交理事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南京大学发展与校友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20229月24日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发展与校友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